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实名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规范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保障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号卡用户入网、营业厅APP注册和各业务平台系统工号实名登记活动。

第一章    入网用户实名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用户在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信移动)各类营业网点及线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实体营业厅、授权代理网点、APP等)办理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须明确告知用户有关办理事项,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要求,提醒用户阅读并同意入网协议。

第六条 新用户办理入网开户、用户过户、用户补换卡、客户资料变更、强制停机复机、套餐变更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现场人证一致性查验:受理人员应查验用户出示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判断证件所载性别、照片等信息是否与办理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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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件真实性查验:通过现场人证一致性查验的,受理人须使用APP开卡界面识别证件信息,并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库”联网查验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后,完成活体识别。

(三)“一证三卡、一年五卡”查验:同一用户办理有效使用的丰信移动电话卡不得超过三张。同一证件一年内号码激活数量合计不得超过5户。

(四)现场拍照并移交已激活的号卡:受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要求现场拍摄并上传办理人照片,为用户激活并移交号卡。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不得泄露、损毁、篡改甚至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在办理用户实名登记时,对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证件,因无法联网核验真实性,暂无法支持现场开户。

第九条 办理用户实名登记时,应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个人用户通过APP或微信公众号办理入网的,每激活一个电话号码,须现场拍摄上传用户身份证原件正面照片;身份证原件反面照片;用户免冠手持身份证正面和SIM卡现场环境照;通过活体认证。

(二)拍摄照片应使用JPG、BMP、PNG等通用格式。照片像素不低于48万、照片文件大小不低于50KB、照片长宽比为16:9或4:3。用户头像部分占比不小于照片的三分之一,且清晰可辨。

(三)应通过后台系统自动实时调用拍照设备,现场拍摄留存用户照片并上传后台系统。严禁未经现场拍摄通过本地上传用户照片和在本地保存用户照片。

(四)照片示例如下:

1.居民身份证原件正面,要求汉字和数字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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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原件背面,要求汉字和数字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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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脸识别验证身份信息,确保为用户本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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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拍摄办理人手持身份证正面和SIM卡照片,要求照片内人像、身份证正面信息和LOGO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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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办理过户业务,则需拍摄原户主与新户主合照(如过户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的可按照丰信移动要求各自拍摄声明视频进行过户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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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相关审核人员对每日新增用户提交资料进行复核,日激活量在100户以内的全量复核,月复核率不得低于新增入网用户量的30%。针对寄送至非号码归属省份、诈骗高发区域的号码全量复核,确保实名入网、实人激活。

第十条 个人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为避免办理渠道通过代办人违规开卡,该业务仅能通过公司核实相关资料后进行办理,不能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公司要求受托人出示委托书和用户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对证件真实性、受托人的人证一致性、“一证三卡、一年五卡”等进行查验,现场拍摄留存受托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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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针对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受理人自有APP代为办理,受理人应如实登记用户和法定代理人证件信息,并现场拍摄上传法定代理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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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办理号卡入网手续时,要求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经办人身份证、单位授权书以及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实际使用人验证方式、照片要求和激活方式同个人用户。

第十三条 不具备自动录入条件的,如户口簿、护照等,由于暂无法联网核验证件真实性,故暂无法受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自动录入信息与有效证件所载信息不符或存在生僻字无法自动录入时,在确保查验无误后,受理者可提交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可手工录入或校正。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须记录用户实名登记日志信息,包括“一证三卡、一年五卡”查验日志、联网查验日志等,并至少留存两年。“一证三卡、一年五卡”查验日志应记录用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查验时间、已办理移动电话卡数量和查验结果等。联网查验日志应记录用户姓名、号码、联网查验时间和查验结果等。

第二章    营业厅APP注册实名制

第十六条 丰信移动移动营业厅APP注册须按照相关规则流程严格执行实名注册,通过注册界面按要求识别证件信息,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库”联网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并通过活体识别验证。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注册营业厅实名制信息进行全量复核,严格确保办理渠道、工号、设备与使用人的关联绑定。

第十八条 严禁滥用或违规转借营业厅办理号卡入网手续。

第三章    业务平台系统工号实名制

第十九条 丰信移动各业务平台系统工号注册须按照相关规则流程严格执行实名注册。集团各部门、分公司、代理商、合作渠道需对申请人信息严格审核后按流程进行工号申请,公司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库”联网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后方可开通。

第二十条 工号遵循专岗专用、工号与人员绑定原则,严格确保办理渠道、工号、设备与使用人的关联绑定。

第二十一条 严禁滥用或违规转借操作工号办理任何业务,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工号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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